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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机制建设。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本部门执法机构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并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
  第九条 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单位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等参加评查,也可以通过考试择优遴选评查人员,并发给聘书。
  第十条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选择或者采取适宜的方式方法,鼓励创新。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法有选送案卷评查法、随机抽取案卷评查法、综合案卷评查法和其他案卷评查法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结合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汇报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评查。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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