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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十二五”期间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开展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同步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进行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实行同步计量收费。

  五、搞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对集中供热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逐一确认,确定重点用能建筑,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要根据公共建筑的改造方案,统筹安排采暖制冷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对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要优先组织节能改造。2012年采暖期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都要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都要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申报修缮装修的公共建筑要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六、资金筹集
  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除中央、省奖励补贴资金外,采取市县(市、区)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筹集。可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将节能改造资金进行合理分摊。目前,中央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对2013年采暖季之前完成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内容的,给予45元/平方米的补贴,其中,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补贴占60%、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补贴占30%、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补贴占10%,2014年后将视情调减。在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设立专项配套资金800-1000万元,对泰安市区的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按照35元/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分项改造分配比例与中央财政补贴相同。各县(市)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或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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