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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放宽字号用词范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科技”等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文化企业名称,允许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产业”、“文化发展”、“文化开发”、“文化交流”、“演出联盟”、“演出在线”、“旅游开发”、“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文化传播”等字词。
  (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名称可以冠“山东”或“山东省”字样;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经营范围跨两个行业、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的,允许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冠“山东”或“山东省”字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商商号、姓名作字号,该商号、姓名不宜译成中文的,企业名称中可使用外文字词;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三、加强字号(商号)的保护和管理
  (一)规范使用字号(商号)。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企业字号(商号) 的使用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经授权,企业字号不得使用“中华”、“中银”、“中信”、“中电”、“中煤”等“中”字开头的涵盖某一行业的用语或企业名称简称;一般不得使用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川大山等地理区域用语。
  (二)把好市场准入关。工商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核准,严格企业名称登记审核,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同行业企业,一般不得在他人的字号前加“新”、“鑫”、“欣”、“真”、“大”等字作为字号,依法制止和打击“傍名牌”、“仿名牌”的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大字号(商号)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字号(商号)保护意识,全面加强企业字号(商号)保护。企业字号(商号)受到侵害、需要特别保护时,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依法对受到侵害的企业知名字号(商号)提出保护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海关、税务、质监、银行等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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