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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2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内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市政府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五)考核评估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本次专项行动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专项工作的开展,市食安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协作配合,切实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依法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而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令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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