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支付标准,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积极开展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经考核后,按管理协议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4)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5)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监察局分别负责)
4.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2)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各类医院建设标准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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