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发〔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办法》(鲁政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后全部上缴市级;泰山区、岱岳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级分成征收总额的20%;新泰市、肥城市、东平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级分成征收总额的10%。
二、从城建税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各县(市、区)从城建税中按照15%的比例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市与县(市、区)按以下比例分成:泰安高新区按四六分成,市直分享40%,泰安高新区分享60%;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按城建税实际增幅(实际增幅低于15%时,按15%计算)上解市级,相应增加各区一般预算财力补助;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全部留归市级使用。
三、水资源费分成。从2011年起,省级不再参与市、县(市、区)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市级分成30%,县(市、区)分成70%。原省级分成的15%水资源费留归市级使用,主要用作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市级配套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从2011年7月1日起,县(市、区)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