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泰政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精神,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2.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3.允许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4.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他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5.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手续。
二、实施税费优惠
6.县(市、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的部分,2010-2012年全额返还;县市(不包含各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过20%的部分,2010-2012年返还市级分享部分的50%。返还资金由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7.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
8.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