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按照每个岗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三、加大财政、金融、价格支持力度
10.市级财政继续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数额为上年度全市生产总值的万分之一,主要用于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扶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用于服务业发展工作奖励等。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并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服务业投入。
11.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十二五”期间,全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以上。加大对省、市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12.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银行业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县(市、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13.切实落实好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
四、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14.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