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安排规划用地,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16.泰安中心城区和县(市)规划建设商务、商贸中心区。城区、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土地开发建设的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五、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7.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促进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18.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对省、市确定的重点物流园区、制造业与物流业联运发展示范项目、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和项目支持,优先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并列入市级重点项目。
鼓励和支持现代物流关键技术的研发,对为制造企业供应链一体化运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含量的物流企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纳入国家税收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付给运输、仓储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物流企业,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跨区域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政策;进口物流设备可按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办法,为小型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19.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税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鼓励发展信息服务业。企业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设备和核心软件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业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以上软件工程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