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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1.鼓励发展金融业。对国内外银行机构来泰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由纳税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或200万元奖励。
  鼓励各金融机构到县(市、区)、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2.鼓励发展中介等商务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具有鉴证职能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专业从事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有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认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对广告发布业务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费率,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支持各类中介服务行业依法组建行业协会。
  23.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补助。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由财政按购建用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3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4.积极发展会展业。对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资金额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按照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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