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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5.鼓励发展家庭和社区服务业。对从事家庭和社区服务业(主要指清洁、搬家、护理、保姆、家教、家庭保健、旧货收购、美容美发、家电维修、便民购物等)的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家庭和社区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对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6.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在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
  27.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节能环保、工业设计、总部经济等),3年内,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按其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

  六、扶持载体建设
  28.对省级服务业重点城区及省、市级服务业重点园区(集聚区)、重点企业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用地和资金扶持。
  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29.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现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政府按形成地方财力的1‰奖励,最低不低于2万元(年度间不重复奖励),并授予“泰安市服务业明星企业”称号。市统计局研究提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和统计办法。
  30.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

  七、支持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
  31.企业改制剥离非核心业务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2011年起,3年内其新增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按8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30%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用于新设立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的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等额补助;其符合条件的物流配送、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建设项目,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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