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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32.改制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作变更;其所购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要求、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其自有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确认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其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33.鼓励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剥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比例加计扣除;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经逐级上报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34.改制剥离后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
  35.工业企业剥离后,在统计上按分离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业子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八、加快改革步伐
  36.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服务业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探索有利于服务业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
  37.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作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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