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禁实行商品性采伐。
东西河飞播林区内现有森林要全面实行封山管护,严禁实行商品性采伐(采挖、采集、采脂)。未经州人民政府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中幼林抚育、更新改造和灾害林木清理采伐。林区内公益林严禁流转,对公益林全部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区内不得建设木材加工企业,已建的木材加工企业必须全部关闭,农村建房用材尽量从飞播林区外由两县一市人民政府统一定点采购,限价供给。林区周边的木材加工企业要建立原料来源登记台账,林业部门要重点对木材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杜绝非法来源木材流入。要加大沼气池、太阳能、村村通(电)等农村能源建设力度,减少农民生产生活对林木的消耗,力争在五年后不再依赖砍伐林木作为农村能源性消耗。
(三)全面清查林区毁林开垦。
两县一市人民政府要对林区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毁林建房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在清查中要切实做到“四清”,即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对其中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土地和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州人民政府将对清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清查工作不力的县市,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两县一市要以林区农户的土地承包证、林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现状、户口簿等为主要依据,重新登记造册,锁定户数,建卡建档,每年复核一次。对无地、无房、无户口的自发迁居农户要逐一核实登记。对承包地的面积、界限进行重新划界确认,固定农户耕地范围,对超出土地承包证的开荒地要全部退回。对违规建房户要依法拆除,占用的土地要全部收回。清查工作务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清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
(四)集中劝返林区自发迁居农户。
两县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人为本、和谐劝返、原籍安置,确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制定东西河飞播林区自发迁居户劝返工作实施方案。对林区内无承包土地、无住房、无户口的自发迁居户,原则上全部清理劝返回原籍;对已承包当地农户土地、租赁房屋流入林区的自发迁居农户,纳入当地暂住人口管理,合同到期后,再劝返回原籍;对林区内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或因婚迁出的,其房屋和土地尽量转让给当地固定农户,不能转让给外来自发迁居户,从源头上遏制外地自发迁居农户流入林区;对林区内清理劝返回原籍的自发迁居户,原籍地县人民政府必须全部接收安置。要建立健全清理劝返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清理劝返工作退得下、搬得出、稳得住、不反弹。劝返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劝返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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