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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标准从严考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的原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力度,要指导服务,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达标考评,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旬要将考评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查。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统一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各行业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一项功在当前,利在长远,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社会和谐,持续发展重要基础工作,是城市安全运行和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把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的目标、责任落实到各企业、各岗位,并建立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安全考核制度,形成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或考评不达标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

  (三)制定措施,重在落实。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要根据通知要求,加大对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同时,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的激励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项目立项审核(核准)、采购招投标、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现代管理企业评定、劳模评选和企业申报上市、上市公司增发等涉及企业利益与企业荣誉的事项挂钩。对达到不同等级标准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不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的企业加大监督力度和检查频次,并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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