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 高层(高度大于24米小于100米)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建筑物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裙楼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广告:裙楼高度大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
2.2.6 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面,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2.2.7 垂直于建筑物墙体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大于4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2.2.8 建筑工地设置广告,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2.2.9 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必须同时配备候车凳(椅)、阳(雨)蓬(宽度不得小于1.5米)。同一路段广告规格、距离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2.2.10 路牌广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宽度不得大于16米,且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
2.2.11 路名牌广告应设置在距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2.2.12 路灯灯杆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的灯杆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条道路只准在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每根灯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4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同一路段的灯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2.2.13 小型立杆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米。
2.2.14 立交桥、人行天桥桥墩、护栏及其以上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2.15 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2.3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质量标准。
2.3.1 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
2.3.2 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米。10千伏高压导线下不得设置广告牌。
2.3.3 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2.3.4 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条件下为30mA,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10mA。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链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