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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城镇参保居民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镇参保职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时所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每人每次10元的标准支付。城镇参保职工在一周内或一个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
  三、统筹基金结算支付“一般诊疗费”的办法
  (一)城镇参保居民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持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城镇参保居民门诊就医登记表》、复式处方等资料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支付。
  (二)城镇参保职工的“一般诊疗费”,由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凭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城镇参保职工门诊就医登记表》、复式处方等资料,按月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支付。
  四、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结算支付“一般诊疗费”增加的工作量,解决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经费保障问题,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杜绝基层医疗机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附件1:
  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拨付表

  申请医疗机构(盖章):    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编号:

项  目

就诊人次

申请拨付(元)

审核扣款(元)

财务实拨(元)

本月发生:

 

 

 

1,234,567.89

本年累计:

 

 

 

 

本月财务拨付(大写):

壹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陆拾柒

元捌角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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