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1年7月-2011年9月)
1.召开市区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搭乱建的通告》的规定,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2.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开展专题报道,街道、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大声势和执法氛围。
3.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对已征土地和未征土地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并经旌阳区、德阳经开区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旌阳区、德阳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研究拆除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范围、重点及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拆除实施方案。
5.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违法建筑典型,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及时进行拆除。
6.旌阳区、德阳经开区要组织巡查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分别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建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组织拆除。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拆除。(2011年10月-2012年5月)
1.召开市区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下达通知,限期自拆。由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完善执法程序,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2.督促自拆,进行助拆。在规定的限期内,对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做好督促自拆工作;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由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各执法主体单位牵头组织,根据重点区域布署、配置,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国土、建设、城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抽调相应的执法人员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停止水、电、燃气等供应的工作,工商部门应依法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