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德办函〔2011〕139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41号)和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2011〕-33)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的主体和时限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报告本地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中主管工作方面的情况。
(二)实行24小时值班。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要迅速核实其准确性和级别,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处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批示意见,值班人员要迅速转办,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转办情况。
(三)报送时限。凡需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县(市、区)政府和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办并说明迟报原因。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信息联动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在按照规定向省政府直报的同时,必须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级各部门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需向省级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完整地接收到事件信息,形成信息联动。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一致,杜绝同一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报告的信息与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