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县区和开发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保证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严格依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并参照近期执行的中心城南展片区及重点市政道路用地内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定补偿价格后予以补偿。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政府裁决。
六、切实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
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征收补偿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附着物、青苗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开使用或分配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严格依照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种植、养殖、建设的群众,在征地补偿时给予适当奖励。要加快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群众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符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坚持以城市建设带动乡村建设,市和县区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用地区域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被征地村集体安置用地预留,积极支持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下,被征地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建材运输及项目建成后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工作。在城市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尽量满足被征地村需要,让失地群众共享城市发展、设施完善、功能提升的成果。
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地村和农户要在规定时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县政府责令限期移交,有关县区和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理阻碍土地征收、为诈取征地补偿抢栽抢种乱搭乱建以及在征地补偿程序结束后阻扰正常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