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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政办字〔201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有力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工作开展。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方针,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将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深入基层和现场排查隐患,切实把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长期稳定。

  二、明确管理范围,落实管理职责

  (一)管理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河、水库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旅游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使用)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其他船舶从事水上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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