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及水上旅游企业管理职责。
1.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船舶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上旅游船舶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旅游事故处置工作。
2.市港航局:负责全市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我市辖区内旅游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许可和管理;负责维护我市辖区水上旅游业经营秩序,对旅游船营运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船营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潍坊海事处:负责对辖区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工作;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对所辖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实施安全监督。
4.市安监局:对我市辖区内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交通、旅游、公安、海事、港航、船检等部门的衔接,密切配合,依法管理,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5.市旅游局:负责我市辖区内水上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其按有关规定配备水上旅游安全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责令其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依照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关停整顿,直至达到安全标准。6.潍坊船舶检验分局:严把旅游船舶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关,防止低质量船舶进入水上旅游市场。
7.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和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8.市市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等水域旅游船舶及水上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园区水上旅游船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现场管理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水上应急救助机制。
9.水库管理部门:加强库区旅游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旅游船舶经营单位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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