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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二、具体职责

  (一)市公安局(含市公安消防支队)。

  1.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3.指导各地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年度考评内容,落实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

  4.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5.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6.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7.组织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8.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9.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2.督促在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3.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把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系统内各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搞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四)市教育局。

  1.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实施;

  2.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3.做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民政局。

  1.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2.把消防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并作为城乡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3.督促、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殡葬管理服务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市财政局。

  1.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国家、省、市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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