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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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