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八)继续强力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推进工业锅炉(窑炉)脱硫改造、强化监管、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钢铁、化工、造纸、印染等行业污染减排工作,加强对新昌电厂、方大特钢、晨鸣纸业、洪都航空、南昌亚啤、江铃股份、洪都钢厂、江氨公司、华源江纺等国控重点企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对跨区域的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要在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监管要求等方面,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相关重点排放企业。
(九)组织开展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按照要求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昌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役机组烟气脱硝计划和目标,“十二五”期间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到位,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对氮氧化物排放的相关行业,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组织好造纸、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晨鸣纸业、武藏野、江铃股份等重点企业氮氧化物的减排工作,对重点企业制定减排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要大力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对低氮燃烧效率差的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相关重点排放企业。
(十)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对产生颗粒物污染企业的监管。全市钢铁、水泥(粉磨站)、火电等使用工业锅炉(窑炉)以及其他颗粒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装置。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裸露土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有效防治空气环境中悬浮颗粒物污染。严格实施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拆迁房屋应采取定时洒水防尘措施,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全市范围内施工场地禁止高空抛洒建筑垃圾,并应实施不低于2米的围挡封闭作业,采取硬化施工道路、设置排水沟、清运余泥渣土和喷水降尘等措施。加强余土、建材等运输车辆的管理,规范运输车辆清运施工渣余土行为,城区各工地出入口应设置清洗装置,禁止带泥上路,防止车辆运输对道路的污染。加强城市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扫垃圾,并扩大市区道路喷洒的范围,增加道路洒水频率;加强城市绿化工作,进一步扩大市区绿化覆盖率,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