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
(十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加强对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单位)的监管,对产生有机污染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治理。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应进行改造,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全市餐饮服务业必须安装油烟治理设施、规范排污口,并保证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不扰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商贸委,市工商局。
五、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十二)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推进低硫、低灰燃煤使用,大力发展先进的煤炭洗选加工技术,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认真执行《
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全面开展“禁燃区”环境综合整治,淘汰“禁燃区”内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具,停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整改,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积极完成整改的单位实施“以奖代补”。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三)大力推广清洁能源。采取措施加大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城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用的推广力度,在中心城区,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窑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窑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提高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