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市政控股集团,南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十九)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继续完善酸雨监测,逐步开展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全市监测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十)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区域,应当制定达标方案报市环保局,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区域,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报市环保局,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十一)加强区域重点企业监控和区域联合执法。及时调整、确定和公布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制定执行好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计划。各县区现有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应尽快与市环保局联网,并确保全市11家重点工业企业22套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调整后的重点企业,要在2012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积极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县区,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