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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稳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各区县要依法明确农技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职能,科学合理核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区县政府对农技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的正常业务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区县农业发展实际需要,成立区域农技站,作为区县农技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的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区域农技站覆盖的乡镇(街办),原乡镇(街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农技推广职能划归区域农技站,其他职能不变。运行情况良好的乡镇(街办),可维持乡镇(街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职能不变。配套建立村级服务站点,每村选聘1名农技推广员,协助区域农技站做好组织、联络、协调与宣传等工作,人员原则上从种养大户、农村能人、科技示范户或村组干部中选聘。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职能未调整的各乡镇(街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实行区县、乡镇(街办)双重管理,以乡镇(街办)为主,中心人员由乡镇(街办)直接领导并接受区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完成区县、乡镇(街办)两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乡镇(街办)农技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域农技站作为区县农技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归区县农技推广中心统一管理。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编制,由编办会同农业部门根据推广机构的职能和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占区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总编制数的80%。要适当增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调动基层农技人员积极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逐步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专编专用,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应逐步调整清退。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改善基础条件。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重点满足区域农技推广站的业务用房、住宿条件、办公条件、技术装备和交通工具等,同时完善区县农技推广中心基础设施。各乡镇(街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利用现有的条件进行改造,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能力建设。设施设备要坚持填平补齐,统一采购,集中使用。要确保基层推广机构至少拥有2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必备的仪器设备、培训服务设备及必须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让基层农技人员基本实现办公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具备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基本工作条件和服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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