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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提供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相关资料;2.负责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工作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工作;3.负责提供土地储备融资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市国资委:1.参与市属投融资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核、评审工作;2.监督市属国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的投融资行为,掌握市属国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国有资本变动、资源配置情况,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定期提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等相关资料,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提供相关资料;2.及时办理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房屋权属的确认、注销和变更等手续,并做好房屋产权争议调处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涉及的相关环保专项规划;2.负责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市交通运输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交通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计划;2.配合做好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市林业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涉及的相关林业专项规划;2.负责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1.负责提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2.负责统筹协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统计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咨询建议。

  市监察局:1.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的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能职责,按时限和要求完成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3.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督办督查局:对各相关单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管委会:1.确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及时对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公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3.上报本行政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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