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善后处理组具体落实有关善后处理(包括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征用物资补偿、及时补充救援物资等)以及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5.3 保险理赔
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 外事协调
在市地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外事协调组负责协调因突发事件造成涉外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5.5 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5.5.1 发生Ⅳ级突发事件,由地铁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15天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
5.5.2 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专家组配合事故调查组,与地铁公司做好信息沟通,开展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责任调查评估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30天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地铁应急指挥部。
5.5.3 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故案例数据库,并提出完善预案、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5.5.4 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5.5.5 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工作。
6.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逐步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地铁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2 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根据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地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2.2 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以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性。
6.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铁运营、公安、消防、交管、卫生等人员是基本抢险救援队伍,驻市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兵力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地铁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市交通局要制定应急交通保障方案,明确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市公安局要制定应急交通管制方案,保障应急交通的道路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