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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通〔2011〕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村民个人建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建筑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住宅确权申报的范围及申报对象
  (一)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含本地农转非、户籍仍在原驻地居住的居民),经依法批准后修建的村民住宅(其中农转非居民的住宅需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可申请确权。
  (二)将宅基地或住宅房屋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得申报确权。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房屋,不予申报确权。我市此次农房确权工作实施之日起,已经所在区(或管委会)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的农村住房,不再申报房屋确权,按已依法审核的产权确认其房屋产权。
  二、村民住宅确权申报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的村民住宅确权工作,应成立相应机构,拟定工作规则,协调办理辖区内村民住宅确权工作。
  三、房屋产权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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