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贵阳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加强和规范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市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震减灾工作遵循的原则
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提高全市综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二)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对象
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对象包括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社区。
(三)防震减灾工作的检查方法
防震减灾工作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进行,一般采取自查、重点抽查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检查中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以及查阅资料等方法,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组织形式1.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有关领导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市、县)进行防震减灾工作检查;2.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区(市、县)、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防震减灾工作检查;3.市科技局会同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相关单位进行防震减灾工作检查。
(五)防震减灾检查的主要内容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视情况;2.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
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职责情况;3.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有关防震减灾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4.地震监测预报及群测群防工作;5.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6.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8.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9.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10.地震应急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震减灾工作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