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报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站的指导,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株洲市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本单位法人代表、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推进依法统计。
(二)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本单位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统计工作评比、奖励制度,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如实报送和提供各种定期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普查报表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由填报人签字,统计负责人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需在2日内上报正式统计调查表。
(四)根据现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对各种原始凭证、统计台帐和报表资料,做到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存放有序、归档及时和查找方便。同时,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核算、考核制度。
(五)及时组织统计人员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内部监督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将监督审查情况报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六)在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于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备案,并提供资料。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峻工项目在开工或者峻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备案,并提供资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由符合本规范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接替,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各类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资料、统计方法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统计书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