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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因灾倒损民房,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按保险责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进行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相关气象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提供参考依据。

  6、应急保障

  乡、镇政府应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逐步实现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与乡镇自发、自下而上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相结合,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对达到《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修订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市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台风

  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巨大影响。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很大影响。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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