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1年2月1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规划、保护、开发、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发展旅游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旅游业,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整合资源,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核心板块,建设全国知名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旅游安全设施及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
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安全责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旅游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