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运输企业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发挥指导、服务和行业自律功能,依法维护成员单位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在旅游景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九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十条 自治州应当依法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突出自然风光和民族文化特色,发展休闲度假、康体养身、会展观光等特色旅游。
  依法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评审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其他旅游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评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旅游开发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和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无序开发。
  旅游资源由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界定。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资源保护、推介宣传和表彰奖励。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少数民族、西部开发等政策,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建设力度,改善与旅游业配套的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景区绿化、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