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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第十六条 车站、机场、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信息平台,主要交通干线应当设置旅游景区指示标识。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通讯、安全保障、医疗救护、紧急避险、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必要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的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自治州旅游形象总体策划工作,打造州域旅游品牌。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推介宣传工作,充分利用节庆、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
  第十八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特色的旅游城市、乡镇、村,加强对旅游景区公路沿线特色民居的建设和改造,营造生态民俗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品及其他旅游商品。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特色旅游项目、产品和旅游新线路。
  自治州支持民族文化与旅游的结合,依托特色饮食、传统民族歌舞、民俗礼仪和文化遗产,开发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弘扬民族特色文化,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鼓励州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到州外开办旅行社和经营旅游项目。
  自治州全面开放地接旅游市场,州外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州进行旅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中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增加土地供应,支持旅游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旅游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实行同等的水、电、气价格。
  商业性旅游景区可以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专门用于旅游业的停车场、演艺场等基础设施的征地享受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同等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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