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与购物场所串通、欺诈,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旅游信息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具有法定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二)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三)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四)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的内容、方式;
(四)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等规定,不得进入设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二)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尊重旅游工作人员;
(五)按规定支付门票和有偿服务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