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加强监管,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21、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负责)
2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2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24、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5、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用电设施、安全监控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线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负责)
26、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安监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负责)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7、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五)强化安全生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