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卫生局、娄底市地税局、娄底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娄财金〔2011〕13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农机局,娄底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万宝新区财政金融部,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援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56号令)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举行听证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金〔2010〕4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均应设立救助基金。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县(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