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政策,并对各县(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六条 市级成立由财政、保险行业协会、公安、卫生、农机、审计、地税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四)组织开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离任财务审计;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 市、县(市)均应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应比照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