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以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或以国家资产融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投资项目;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投资项目;
(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
(四)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五)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认为需要审计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 自治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对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建设、监察、国土、环保、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政府招投标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