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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或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文件抄送自治县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建设后,应在30日内填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登记表》报送自治县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以及计算机储存和处理的电子数据、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其他部门检查的结论、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未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对投资项目相关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检测鉴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必要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拦标价进行审计或调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概算批准、调整及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二)投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落实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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