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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和新能源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应用、推广和示范试点项目;
  (二)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耗改造项目;
  (三)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和节能服务重大项目;
  (四)低碳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重大项目及奖励;
  (五)节能计量、检测、统计、监测、监察、管理、评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节能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信息交流服务等;
  (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工作的表彰奖励;
  (八)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九)节能监察;
  (十)为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十一)绿色建筑重大项目奖励;
  (十二)其他节能项目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除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节能降碳、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申请单位是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机构法人;
  (三)申请项目对加快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四)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按节能量奖励的项目除外),应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或有关规定程序,并具备开工建设或组织实施条件;申请项目开工建设或组织实施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在当年启动,并在两年内建设完成。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委、交委等部门按确定的资金额度拟订相关行业年度节能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统一平衡后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相关行业节能分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管,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发布节能项目申报通知,同时在相关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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