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
(六)其他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
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派出审核人员到乡镇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与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经费相结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无偿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参合人员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代收,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划拨补助资金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及时办理支出拨付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收支平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可以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补助模式。住院费用补助可以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比例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具体补助标准由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水平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随筹资水平和资金支撑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第十六条 参合患者在自治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应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基金专户按规定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在自治县境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应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的费用,由参合患者出院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和相关住院资料到所在乡镇申请补助报销。对特困患者门诊费用适当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