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户籍制度改革等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工作,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对于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土地集约利用相关要求的企业,应通过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按土地征收管理政策及供地程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给予入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加大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资金扶持。从2011年起,每年从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配套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3.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产品,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积极开展农村集体房屋产权等抵押贷款业务,或实行无抵押授信。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各融资担保机构要按优惠费率优先为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4.能源供应单位要优先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水、电、气等能源供给,并按规定标准的最低价收取开户费用。

  四、组织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有财政、建设、国土、环保、规划、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按单位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统筹解决规划用地,兑现落实税费政策,高效创新融资服务等”保障机制。当前尤其要积极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中心镇做好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启动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组织评审和认定工作,建立科学发展的评估体系和管理规范制度,促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持续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