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落实
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依据安置计划和“双考”结果,派遣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督导执行安置计划的落实。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负责、不折不扣地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并及时安排他们上岗工作,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尤其是对历年来政府已安置、单位未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单位要确保在2011年内接收上岗。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单位要带头完成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用实际行动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完成安置计划后需要另行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管理档案的政府安置部门审批派遣。对其中属于跨市易地安置的、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推荐的、作为化处信访积案问题处理等特殊情况的,由省安置部门审批派遣。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报请所在市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按照《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民〔2007〕26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五、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地要把动员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落实。对于放弃选择所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没有安排工作的条件与可能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全面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服务指导,扶持他们就业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或者由拟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与拟在该单位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内部协商自谋职业办法,以调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做到接收单位、本人、民政部门三满意。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办理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兑现。对办理自谋职业人数多、经费支出大的市县由省财政从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给予重点支持和补助。对于既不接受政府安置部门安排工作、也不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视为本人放弃安置资格,由安置部门书面通知其办理退役士兵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