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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四荒”拍卖造成林权问题的处理。上世纪九十年代拍卖“四荒”时,未经林地权利人同意,把国有和集体林地使用权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属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应退还原林权单位;属于宜林荒山,未造林的退回原林地所有单位,已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所有,林地所有权归原林地权利人,林地使用期由双方协商,至少应保证造林者享有一个轮伐期的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四)户口迁移造成林权问题的处理。户口迁到其他农村的,如果落户村未再分给自留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原自留山和家庭承包林地仍可继续经营,否则交回原集体;户口迁到小城镇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已承包林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流转。

  (五)移民并村造成林权问题的处理。经政府批准,整村搬迁形成的“空壳村”,林地所有权仍归原村集体所有;移民搬迁到一个村或几个村的村庄,林地所有权按人口比例归属移民搬迁后的村庄,原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林地、拍卖山林等不再变动;自主搬迁的零散迁移户,按照前款处理。

  (六)租赁或划拨林地造林问题的处理。国有林场租赁集体林地,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善的要完善,双方有异议的协商解决。划拨给国有煤矿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和灌木林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归国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灌木林地、河滩地,交由煤矿造林或实行煤矿与集体合作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协议比例划分。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乡要逐级成立林权争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林业和国土、农业、畜牧、水利、民政、信访、公安、司法、档案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林权争议处理工作。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排查,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处理各类林权争议,做到组内争议不出村、村内争议不出乡、乡内争议不出县、县内争议不出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对比较复杂的矛盾争议实行各级领导挂牌包案,每宗争议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一包到底,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重点督办,限期销号。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得形成新的矛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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