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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各级种子部门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严格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强种子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强化种子企业监管,建立工商、农业、种子管理和种子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种子生产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制繁种基地无证或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取缔违法生产企业,维护种子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种子质量检测、认证制度,严格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种子质量全程监控,加强品种真实性检测,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建立种子企业公开信息查询平台,强化信息服务。严格品种权执法,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加强省农林科学院、青海大学农牧学院和州级农科所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实验室、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国内知名农业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青海大学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业后备人才,培养一批高素质种业科研、生产、营销服务和管理人才,为全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九)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种子行政管理职能,将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强化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改善县级种子管理条件,加强品种试验和种子检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备农作物种子质量快速检测、信息管理等仪器设备,为履行种子管理职能提供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投入力度,划定投资重点,加快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建设,支持制繁种企业增强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在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合理分工,对科研院所主要支持基础性研究和公益性研究,对企业主要支持商业化育种和竞争性研究。各级财政每年对种子产业的投资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增加对种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以及扶贫开发等农业发展项目中凡涉及农作物种子的,都要与种子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列入专项,增加投入,确保项目投资真正落到实处。各级财政要加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对科研单位育种研究及创新平台、产学研联盟的支持力度,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
  (二)加快落实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安排专项投资,建设相应的种子储备设施。各级财政要把种子储备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补贴救灾备荒种子收购贷款的利息、正常储备损耗、管理费用和转商亏损等。农业发展银行要将种子收购资金纳入粮食收购贷款中,做出专项安排,给予重点支持。逐步建立种子风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增强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省上安排种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良种的选育和推广,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对在农作物育种和引种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流转国营农牧场或农民的土地,建立一批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确保用种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加大对良(原)种场的扶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盘活存量资产,严格保护耕地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各类良(原)种场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改善良(原)种场的基础设施条件,引导良(原)种场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继续起到示范样板和骨干作用。按照建立现代种业体系的要求,推进种业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各个环节的改革和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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