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在认真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措施的同时,要着力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州(地、市)级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退伍转业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十一)培育家庭服务业品牌企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培养职业化的家庭服务业队伍。各地要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的要求,采取企业直接培训或委托职业培训学校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并按规定标准或课时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培训一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队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端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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