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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市在此基础上增至每人每月60元。纳入国家、省试点的县(市)区,中央、省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新农合比例分担。未纳入国家、省试点的县(区),市财政承担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剩余部分再由市、县(区)财政按新农合比例分担。商河县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即补。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济南高新区以及历城区部分街道办事处(原则为城市规划区内已完全失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2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补贴3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上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和历城区的其它街道办事处(乡镇)缴费补贴按新农保相同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3.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缴费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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